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数量逐年增长。在调查程序上,股权并购需要对企业从企业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最大程度地防范并购风险。从交易性质来看,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
什么是境外并购
境外并购是指境外的企业或个人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或境内公司收购境外企业的股权。并购当事人: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并购参与人:参与本次并购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并购活动的主要由商务部门审批。中国企业境外并购概述
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在2000年之后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发展规模急速扩张,并购势头异常强劲,持续时间较长,并且国外的并购理论、理念、思潮以及在并购浪潮中使用的各种并购模式、工具及其手段也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数量逐年增长。2007年中国境外并购热潮达到高点,并购总额一度达到186.69亿美元。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并购数量。2009年以来,我国企业境外并购再度活跃,中国企业完成的境外并购交易就达到61宗,交易金额高达192亿美元。
从行业来看,中国企业境外并购活动持续集中在能源、矿业以及公用事业三大行业。2009年,并购交易更趋集中,并购总成交量和价值占比进一步提高,分别上升至40%和93%。2009年中国在矿业和金属业方面的并购交易额约为161亿美元,占全球该行业交易总额的27%。中国企业58%的能源矿产来并购发生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交易额约为93亿美元,占其全部跨境交易额的92%和中国企业当年收购总额的65%。从投资区域来看,北美企业是我国并购投资者的首选,2003年至2009年,我国企业并购北美企业约有106宗交易,占被公布的所有交易量的24%,占 境外并购投资总额的28%。
中国企业境外并购方式
并购是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途径之一,并购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同时产生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跨国并购中,从资产的转移方式角度,通常常用的并购方式主要有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果的并购行为。
在操作方式上,资产并购通常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做尽职调查,就每项资产进行所有权转移,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较长。股权并购的程序相对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要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等,因而耗费的时间相对较短。在调查程序上,股权并购需要对企业从企业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最大程度地防范并购风险。资产并购一般仅涉及交易资产的产权调查,无需对企业进行详尽的调查,从这个方面来看资产并购的风险相对较低。
从交易性质来看,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并购的交易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一般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从交易风险角度分析,在股权并购中,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股权并购需要承接目标企业在并购前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务争议、财务风险等。尽管在并购前并购企业会对目标企业进行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与法律尽职调查等,但实践中并购方仍很有可能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风险。在资产并购中,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并购方对目标企业自身的债权债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从这个角度讲,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在资产并购中,并购方仅需要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而资产本身的风险通常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查询,可控性较强。
境外并购税务分析
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税收负担。就境内并购而言,股权并购通常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股权并购的税负很多时候要高于资产并购的税负。
就境外并购而言,情况更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目标公司所在国、投资东道国和相关第三国的税法体系以及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企业跨境并购按照时间顺序一般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并购之前,企业首先要了解和熟悉投资目的国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及税收制度。其次需要对被并购的对象充分了解和调查,这对搭建整个并购框架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并购需要融资,那么企业需要考虑投资目的国国家或地区关于利息支出、利息汇出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资本弱化所涉及的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比例等问题以及利息预提税方面的税收负担,保证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并降低利息预提税的税率进而降低公司整体税负。在并购交易过程中,企业首先需要确定并购主体。例如某中国企业计划并购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可以选择用其所属的中国、美国、香港三家公司中的一家实施并购。如果最终决定用一家美国公司来收购目标美国公司,那么是中国企业直接控制该所属的美国公司进行并购,还是采用中间控股公司开进行并购,需要涉及多少家中间控股公司等等,这些对于公司运营以及税务安排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其次,企业需要选择并购方式。如上述,一般来讲企业并购的方式有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那么是选择股权并购的方式还是选择资产并购的方式其涉及的税收支出是不同的。并购交易过程本身往往会引起卖方的纳税义务,通常买方倾向于资产并购而卖方倾向于股权并购。在并购实施之后,企业需要考虑如何从税务的角度进行企业重组,使公司更好地运营,如何合法地降低税务成本,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可见,无论是并购之前、并购交易进行中,还是并购之后的重组以及公司运营,整个过程都会牵涉税务问题。税务问题的讨论需要与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相结合,而不是单独地进行税务分析。税务架构设计就是通过分析不同的并购方案,主要是交易实施中的税负、日常经营中的税负、退出投资过程中的税负等,以合理的税务规划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通常需结合买卖双方的利益来设计税务架构。在经营和退出投资过程中,为降低收入汇回母国时的税负,一般会利用海外控股公司进行投资。控股公司设立地一般会选择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税率比较低的国家。
中国境外并购面临的问题
首先,中国企业境外收购缺乏必要的资本运作,投资成本和项目风险通常比较大;
其次,中国企业境外收购 缺乏能够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化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中国企业缺乏境外收购经验,往往缺乏科学的估值体系,在进行境外并购时容易花费更多的成本;
第四,中国企业总体上缺乏整合并购企业的经验;
最后,中国企业境外收购缺乏金融支持。
其中,尤其缺乏科学的估值体系、必要的资本运作和成熟的金融市场支持,除了容易花费更多的成本、潜在的风险通常较大。
通过跨界并购来达到多元化经营的目的是否有经济价值?如何衡量?
“并购重组本来就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要允许一定的失败率。
通过跨界并购进行转型也存在试错空间,把不合适的资产再转让出去,本身就是资产优化配置的过程。但是,不能为了追逐热门行业或迎合市场炒作而盲目跨界并购,而一定要与公司长期的战略规划和自身的能力相匹配。”“相对于产业并购,跨境并购的难度更大,一方面是并购不熟悉领域里的资产,对于价值判断不一定特别准;另一方面是在整合上要依赖于原有的管理团队,整合的难度要更大,或有短期效应,比如说过了对赌期之后就很难玩转。”
贷款可否作为股权保证金?
答案是:贷款可以作保证金,本身保证金的来源并未要求要自有,所以可以作保证金。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参考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大力推动化解产能过剩,助力技术升级,积极促进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助推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强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在全面分析并购交易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工作,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条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2015年2月1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我国有哪些企业是跨国并购的,能否详细说明
一)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可以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等费用。
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二)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北京万辉药业集团以承债方式兼并了双鹤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制药厂,从而持有双鹤药业17524万股,占双鹤药业总股本的57.33%,成为双鹤药业第一大股东。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如一汽并购金杯的国家股。
(三)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善意并购主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制定并购协议。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秘密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等,最后使目标企业不得不接受出售条件,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控制权的转移
企业并购是通过某种条件取得目标公司全部或具有控制地位的企业所有权或具有决定意义的资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现有经营资源的支配权、控制权。所谓某种条件通常是指现金、证券或两者的组合。不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而收购目标公司分散在外的少数股权,只能称为参股投资,不属于企业并购的范畴。仅取得目标公司资产使用权的承包、租赁等只是拥有暂时的支配和控制权,也不称其为企业并购。
经营资源所有权进而控制权的转移是企业并购的主要特征。只有当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之后,才能将并购双方的经营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才有可能实现规模经营,扩大市场份额,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等诸多效应。
2、投资见效快
一般而言,企业并购所取得的是目标公司的现实的、已经成熟的经营资源,包括资产、人力、技术、品牌等并加以充分利用,从而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预期的经营效果。由于内部发展从筹划、建设、投资到取得预期成果,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和直接投资办厂相比,通过并购方式直接取得已经成型的经营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不但具有见效快的特征,而且还可以有效规避建设期可能存在的各种投资风险,如选址、工程设计、建设、设备采购、调试运营以及市场拓展等风险。
3、易于进入新领域,克服行业进入壁垒
如果企业采取内部发展的方式进入新的领域,在建成投产后,常常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力量、管理经验和营销资源而难于取得更大的成功。而并购其他企业可以直接利用目标公司现有的各种资源,避免上述因素限制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较为容易的进入新的领域,开展新的业务,开拓新的市场,尤其是当并购双方投资环境差异较大、技术要求差异较大时,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新的环境便是企业决策的首选。 进入壁垒是指与行业已经成型的原有企业相比,新的进入者在竞争条件方面所具有的不利性。
产品差异是形成进入壁垒的第一个因素:行业内部原有企业与新进入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产品差异化优势,由于原有企业在产品设计、结构、功能、商标以至营销手段等方面的特征已为消费者所熟知,消费者对原有企业产品的偏好程度一般明显高于新进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政府管制造成的行政壁垒是形成壁垒的第二个原因:各地区、各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有目的的保护原有企业,设置了种种限制进入的政策如发放牌照、行政审批等,人为制造地区进入障碍和行业进入障碍,从而限制了资本以内部发展方式即新建企业合理流动;规模经济的限制是形成进入壁垒的第三个原因:规模经济包括初始规模和最佳规模,对于某一行业而言,在社会总收入与需求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其市场容量是确定的,新企业通过内部发展方式进入这一领域必然造成供给增加,价格下跌,原有企业必然采取调整价格、技术垄断、控制资源等方式,提高进入“门槛”,阻止新企业以最佳规模进入。但若新企业以初始规模进入,必然因为规模小而造成规模不经济,难以与行业内已形成规模的大企业开展平等竞争。而通过并购行业内部其他企业方式进入新的领域,不但可以直接利用消费者已熟知的产品品牌,克服地区、行业进入壁垒,而且还可以在不打破现有供需均衡关系的前提下,取得新的竞争优势。
、控制权的转移
企业并购是通过某种条件取得目标公司全部或具有控制地位的企业所有权或具有决定意义的资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现有经营资源的支配权、控制权。所谓某种条件通常是指现金、证券或两者的组合。不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而收购目标公司分散在外的少数股权,只能称为参股投资,不属于企业并购的范畴。仅取得目标公司资产使用权的承包、租赁等只是拥有暂时的支配和控制权,也不称其为企业并购。
经营资源所有权进而控制权的转移是企业并购的主要特征。只有当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之后,才能将并购双方的经营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才有可能实现规模经营,扩大市场份额,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等诸多效应。
2、投资见效快
一般而言,企业并购所取得的是目标公司的现实的、已经成熟的经营资源,包括资产、人力、技术、品牌等并加以充分利用,从而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预期的经营效果。由于内部发展从筹划、建设、投资到取得预期成果,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和直接投资办厂相比,通过并购方式直接取得已经成型的经营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不但具有见效快的特征,而且还可以有效规避建设期可能存在的各种投资风险,如选址、工程设计、建设、设备采购、调试运营以及市场拓展等风险。
3、易于进入新领域,克服行业进入壁垒
如果企业采取内部发展的方式进入新的领域,在建成投产后,常常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力量、管理经验和营销资源而难于取得更大的成功。而并购其他企业可以直接利用目标公司现有的各种资源,避免上述因素限制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较为容易的进入新的领域,开展新的业务,开拓新的市场,尤其是当并购双方投资环境差异较大、技术要求差异较大时,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新的环境便是企业决策的首选。 进入壁垒是指与行业已经成型的原有企业相比,新的进入者在竞争条件方面所具有的不利性。
产品差异是形成进入壁垒的第一个因素:行业内部原有企业与新进入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产品差异化优势,由于原有企业在产品设计、结构、功能、商标以至营销手段等方面的特征已为消费者所熟知,消费者对原有企业产品的偏好程度一般明显高于新进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政府管制造成的行政壁垒是形成壁垒的第二个原因:各地区、各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有目的的保护原有企业,设置了种种限制进入的政策如发放牌照、行政审批等,人为制造地区进入障碍和行业进入障碍,从而限制了资本以内部发展方式即新建企业合理流动;规模经济的限制是形成进入壁垒的第三个原因:规模经济包括初始规模和最佳规模,对于某一行业而言,在社会总收入与需求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其市场容量是确定的,新企业通过内部发展方式进入这一领域必然造成供给增加,价格下跌,原有企业必然采取调整价格、技术垄断、控制资源等方式,提高进入“门槛”,阻止新企业以最佳规模进入。但若新企业以初始规模进入,必然因为规模小而造成规模不经济,难以与行业内已形成规模的大企业开展平等竞争。而通过并购行业内部其他企业方式进入新的领域,不但可以直接利用消费者已熟知的产品品牌,克服地区、行业进入壁垒,而且还可以在不打破现有供需均衡关系的前提下,取得新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