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创微课统计,截至2022年4月底,CIPS支付系统参与者1307人,其中直接参与者76人,间接参与者1231人。用户汇款时,汇率提前锁定,汇款直接以人民币打入银联卡账户。跨境售汇,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它允许买家和卖家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易,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这有助于保护交易参与者免受货币价值波动的不利影响。
跨境支付概述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增长,进出口跨境支付应运而生。据华创微课统计,预计2022年,跨境支付交易总额将超过156万亿美元,跨境服务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在跨境服务的环节中,支付是关键的一环。
像shopee、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天猫国际、网易考拉等公司。能做海外业务,都得益于跨境支付的发展。
做重点地方的支付,尤其是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因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国际债券债务,以及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进行的资金跨境和跨地区转移。
以出口贸易为例。金融类书籍在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加拿大、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都很有市场。于是朱哥通过hotwiki的跨界平台,把自己的书《金融产品方法论》卖给国外的消费者。当他们购买这本书时,他们会使用PayPal、visa和Payoneer等海外支付工具。支付货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加拿大元、印尼盾、新加坡元、港币等。但由于竹哥在国内只接受合法的人民币,需要通过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使用外币通过支付渠道接收外币,并将收到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供国内卖家结算,最终完成交易。
相反,进口贸易需要通过国内人民币支付渠道接收人民币,并将收到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由国外卖方进行结算。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付款方(买方)是境外用户,收款方(卖方)境内商户不在同一个国家,使用不同的货币和支付工具,因此需要跨境支付公司帮助串联付款方的工具、货币兑换和收款方的结算流程。
跨境支付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境内外银行、汇款公司、国际信用卡组织、跨境收款公司和第三方跨境支付公司。
境内外银行是指从事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
汇款公司是指开展国际汇款业务的公司,如全球速递易、速汇金等。
国际信用卡组织是指非银联组织的信用卡,如VISA、MasterCard、AmericanExpress、JCB、DinersClub等。
跨境收款公司是指开展国际收款业务的公司,如Pingpong、Payonner、Skyee、PayPal等。
第三方跨境支付公司是指向境内外消费者提供有限服务的支付机构,如Lacarra、yeepay、汇付天下等。
以第三方跨境支付为例。e联付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跨境业务,并在相应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账户。海外买家付款后,货款会先打到e租宝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买家确认收货后,e租宝从备付金账户打钱到国内卖家账户。
全球跨境支付系统包括:SWIFT、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欧洲间实时全自动清算系统(TARGET)、纽约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伦敦自动清算支付系统(CHAPS)、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等。
做支付的朋友都知道,SWIFT是全球最大的私人支付清算系统,主要用于清算跨国美元交易。
不过,朱戈希望重点介绍中国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
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是一个专门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和清算业务的批发支付系统。旨在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结算效率,满足主要时区人民币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交易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以跨行直接支付为例。国内外企业进行进出口贸易。双方开户的商业银行直连,使用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的银行接口进行支付。CIPS用于境内外银行的清算结算,然后通过银行进行结售汇。
据华创微课统计,截至2022年4月底,CIPS支付系统参与者1307人,其中直接参与者76人,间接参与者1231人。
CIPS是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独立支付系统。为境内外金融机构跨境和离岸人民币业务提供资金清算和结算服务,在助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笔完整的跨境支付业务包括跨境收汇、跨境汇款和跨境结售汇三个环节。
跨境收单是指金融机构代表商户向境内外消费者或商户办理银行卡/账户的收付款业务。
做跨境收单,必须了解国外卡收单、海外收单、国际收单的业务。
国外卡收款:出现在出口业务中,主要服务于国内业务向国外消费者收款。
海外收购:主要是国内消费者向国外商家购买商品。
国际收单:商户、消费者、支付机构分属不同国家。
比如,国内消费者在境外商户购买产品或服务时,用人民币支付,先支付给境内支付机构,再由境内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与境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跨境汇款是指个人网银客户在规定限额内向在内地以外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
跨境汇款方式包括:现金、电汇、外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
以电汇为例。汇款人先购汇,再由汇款行根据汇款人的要求,通过加密电报的方式将资金发送给收款人,并指令汇款行支付。
特别推出银联的全球速汇通,提供跨境汇款服务。用户汇款时,汇率提前锁定,汇款直接以人民币打入银联卡账户。收款人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交钱,也不需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到达时间实时普通。
不超过12小时。
跨境结售汇,境内外结汇与售汇的统称。通过银行进行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
跨境结汇,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跨境售汇,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当前,跨境支付主要应用在海外购物,出境旅游、国外留学等场景中,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支付将迎来重大利好。
但是,面对监管趋严、市场饱和、交易风险、信息安全、反欺诈、反洗钱等问题,跨境支付企业还是任重道远。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跨境支付有什么作用?
跨境支付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对于个人、企业和全球经济都有重要影响。以下是跨境支付的一些主要作用:
国际贸易: 跨境支付是国际贸易的关键组成部分。它允许买家和卖家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易,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这有助于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全球商务: 企业能够通过跨境支付扩展其业务范围,触及全球市场。消费者可以在国际电商平台上购物,而跨境支付使得支付变得更加便捷和可行。
国际投资: 跨境支付支持跨国投资,使得投资者能够在不同国家之间自由转移资金。这有助于促进跨国企业的发展,推动国际资本的流动。
汇款和国际支付: 个人可以使用跨境支付服务进行汇款,向在其他国家的家人、朋友或合作伙伴发送资金。这种方式比传统的汇款方式更为快捷和便宜。
促进金融创新: 跨境支付促使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创新。新型支付技术、数字货币等创新性的金融工具正在改变传统的国际支付方式,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降低汇率风险: 通过使用多种货币进行跨境支付,企业和个人可以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选择,降低了汇率波动的风险。这有助于保护交易参与者免受货币价值波动的不利影响。
总体而言,跨境支付的作用在于促进全球经济的互联互通,为个体和企业提供更多国际化的商业机会,同时推动金融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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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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