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创微课统计,截至2022年4月底,CIPS支付系统参与者1307人,其中直接参与者76人,间接参与者1231人。用户汇款时,汇率提前锁定,汇款直接以人民币打入银联卡账户。跨境售汇,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跨境支付概述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增长,进出口跨境支付应运而生。据华创微课统计,预计2022年,跨境支付交易总额将超过156万亿美元,跨境服务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在跨境服务的环节中,支付是关键的一环。
像shopee、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天猫国际、网易考拉等公司。能做海外业务,都得益于跨境支付的发展。
做重点地方的支付,尤其是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因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国际债券债务,以及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进行的资金跨境和跨地区转移。
以出口贸易为例。金融类书籍在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加拿大、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都很有市场。于是朱哥通过hotwiki的跨界平台,把自己的书《金融产品方法论》卖给国外的消费者。当他们购买这本书时,他们会使用PayPal、visa和Payoneer等海外支付工具。支付货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加拿大元、印尼盾、新加坡元、港币等。但由于竹哥在国内只接受合法的人民币,需要通过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使用外币通过支付渠道接收外币,并将收到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供国内卖家结算,最终完成交易。
相反,进口贸易需要通过国内人民币支付渠道接收人民币,并将收到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由国外卖方进行结算。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付款方(买方)是境外用户,收款方(卖方)境内商户不在同一个国家,使用不同的货币和支付工具,因此需要跨境支付公司帮助串联付款方的工具、货币兑换和收款方的结算流程。
跨境支付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境内外银行、汇款公司、国际信用卡组织、跨境收款公司和第三方跨境支付公司。
境内外银行是指从事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
汇款公司是指开展国际汇款业务的公司,如全球速递易、速汇金等。
国际信用卡组织是指非银联组织的信用卡,如VISA、MasterCard、AmericanExpress、JCB、DinersClub等。
跨境收款公司是指开展国际收款业务的公司,如Pingpong、Payonner、Skyee、PayPal等。
第三方跨境支付公司是指向境内外消费者提供有限服务的支付机构,如Lacarra、yeepay、汇付天下等。
以第三方跨境支付为例。e联付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跨境业务,并在相应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账户。海外买家付款后,货款会先打到e租宝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买家确认收货后,e租宝从备付金账户打钱到国内卖家账户。
全球跨境支付系统包括:SWIFT、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欧洲间实时全自动清算系统(TARGET)、纽约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伦敦自动清算支付系统(CHAPS)、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等。
做支付的朋友都知道,SWIFT是全球最大的私人支付清算系统,主要用于清算跨国美元交易。
不过,朱戈希望重点介绍中国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
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是一个专门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和清算业务的批发支付系统。旨在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结算效率,满足主要时区人民币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交易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以跨行直接支付为例。国内外企业进行进出口贸易。双方开户的商业银行直连,使用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的银行接口进行支付。CIPS用于境内外银行的清算结算,然后通过银行进行结售汇。
据华创微课统计,截至2022年4月底,CIPS支付系统参与者1307人,其中直接参与者76人,间接参与者1231人。
CIPS是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独立支付系统。为境内外金融机构跨境和离岸人民币业务提供资金清算和结算服务,在助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笔完整的跨境支付业务包括跨境收汇、跨境汇款和跨境结售汇三个环节。
跨境收单是指金融机构代表商户向境内外消费者或商户办理银行卡/账户的收付款业务。
做跨境收单,必须了解国外卡收单、海外收单、国际收单的业务。
国外卡收款:出现在出口业务中,主要服务于国内业务向国外消费者收款。
海外收购:主要是国内消费者向国外商家购买商品。
国际收单:商户、消费者、支付机构分属不同国家。
比如,国内消费者在境外商户购买产品或服务时,用人民币支付,先支付给境内支付机构,再由境内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与境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跨境汇款是指个人网银客户在规定限额内向在内地以外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
跨境汇款方式包括:现金、电汇、外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
以电汇为例。汇款人先购汇,再由汇款行根据汇款人的要求,通过加密电报的方式将资金发送给收款人,并指令汇款行支付。
特别推出银联的全球速汇通,提供跨境汇款服务。用户汇款时,汇率提前锁定,汇款直接以人民币打入银联卡账户。收款人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交钱,也不需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到达时间实时普通。
不超过12小时。
跨境结售汇,境内外结汇与售汇的统称。通过银行进行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
跨境结汇,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跨境售汇,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当前,跨境支付主要应用在海外购物,出境旅游、国外留学等场景中,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支付将迎来重大利好。
但是,面对监管趋严、市场饱和、交易风险、信息安全、反欺诈、反洗钱等问题,跨境支付企业还是任重道远。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人民币境外结算如何操作??
希望有帮助!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第五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书;
(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条境内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可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可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审核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后,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通过境内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的结算,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
第九条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条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在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前期费用跨境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当督促境内机构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对拒不调回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经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银行可以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并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利润汇回信息。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四条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银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代理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六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八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当收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目的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评估境外直接投资目的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事后监督检查力度,有效监管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境内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银行、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相关制度
CIPS(一期)的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行规则》以及《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技术规范》。其中,《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在门户网站发布,主要规定参与者的加入条件、业务处理要求、账户管理要求等。经人民银行批复后,CIPS运营机构制定并发布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协议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约定了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操作指引规定了主要业务流程及具体要求。后续,CIPS运营机构还将发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行规则》、《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技术规范》。